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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庆公司网购60只花瓶,用完申请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被拒,法院怎么判? ...

新资讯 2022-6-19 12:15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7 0

消费者权益保护法


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


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


不过权利的行使有边界


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

 

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


婚庆公司购买60只花瓶作装饰


退货期内申请无理由退货被拒

 

小李在某平台开设网店,售卖花瓶等装饰物。某天,一名买家从该店购买了一只花瓶看样,随后以5800元的价格下单了60只花瓶。小李承诺,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,买家可在15天内享受无理由退货,前提是商品未使用。


但收货后第6天,小李接到了上述订单的退货申请,原因是尺寸拍错/不喜欢/效果不好。小李觉得事有蹊跷,毕竟买家看样满意后才下单,于是立刻致电买家确认情况。沟通过程中,小李得知买家从事婚庆行业,这批花瓶正是举办婚礼所需,且买家称花瓶尚未使用。


考虑到商品仍在退货期内,小李同意了退货申请,并在收到花瓶后开箱验货。谁知随机拆开的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,明显已被使用。于是小李拒收了快递,并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。



对簿公堂:七天无理由


退货规则不好使了么?


买家诉称,自己退回的60只花瓶均为完整、无破损的状态,商品自带的标签和包装也保存完整,但商家却以商品使用过、有水渍、影响二次销售等理由拒绝退款。买家认为,商家应履行退货义务,返还全部货款,并承担因退货产生的物流费用268元。


商家辩称,买家退回的全部货品已严重影响二次销售,有明显使用痕迹,不满足无理由退货的条件。出于商誉考虑,其无法将泡过水的二手花瓶出售给其他顾客,这批花瓶对商家来说等同于报废。且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,商家不需承担运费。


庭审过程中,买家承认自己是婚庆公司工作人员,其为婚礼装饰购买花瓶。这批花瓶确实在婚礼中装水并插花使用过。但其认为,花瓶没有质量问题,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,且在七天内申请退款。故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。


判决结果:花瓶有水渍,并不完好


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


法院认为,买家虽在收货后七日内申请退货,但根据商家提交的证据,可以确认退货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渍,买家也自认婚礼中对花瓶装水并插花的使用行为,该行为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,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、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,势必影响二次销售,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,应视为商品不完好,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,买家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诉请没有相应依据。


此外,商品订单页面的退货承诺显示,虽然退货时效为15天,但要求使用情况: 未使用,故买家的做法也不符合双方关于15天退货的约定。


最终法院驳回买家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

消费者在网购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,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,于是法律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,即消费者在对网购的商品不满意时,可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。但是无理由不代表无限制”“无条件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。


本案中,为婚礼装饰购买花瓶并装水、插花的情形,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,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、功能的需要,按照一般公众认知,商品价值已明显贬损,进而影响二次销售,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。


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


相关的法律知识


1. 七天从哪天开始起算?


根据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第十条规定,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,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。

 

2.“无理由退货需具备哪些条件?


消费者需要明确的是,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。这些条件,您可得看准了!


条件一:网购商品的目的需为生活消费


根据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第二条的规定,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,可以依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退货。


条件二:商品也有绝对不适用相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


绝对不适用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,您所购商品不得是下列商品:


1. 消费者定作的;(例如,商家按照你的要求,为你的男/女朋友专属定制的情人节礼物,此类商品很难再出售给他人)


2. 鲜活易腐的;(例如,端午佳节网购的新鲜粽子,就属于鲜活易腐的商品,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)


3.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;


4. 交付的报纸、期刊。


对于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,商品销售者也负有特定义务。对于上述四类商品,商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。


相对不适用


消费者要注意的是,根据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第七条,对于以下三类商品,如果在购买时经过了您的确认,就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。


1.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,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;


2.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;


3.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、有瑕疵的商品。


对于上述三类产品,商家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,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。如无确认,商家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。

 

条件三: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


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第八条规定,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、功能,商品本身、配件、商标标识齐全的,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,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、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


也就是说,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,商家不能以已拆封”“已试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请求。另外,如果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、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,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,视为商品不完好。


来源:杭州互联网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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