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央视财经《第一时间》)现在,很多商家利用网络宣传自己的产品。在这个过程中,有商家在未得到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,擅自拍摄或直播消费者的消费场景,用于网络宣传,这种行为是否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? 日前,在江苏苏州的一家理发店内,理发师刘某在给消费者王女士理发时,拍摄了消费者王女士理发过程的视频,并将其上传至自己的社交账号。王女士发现后与刘某进行了沟通,刘某当时将视频下架,但没过两天却又把视频上传到了网上。 江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侍艺:刘某先是删除视频,但之后又将王某脸部打码,并配文“北上广客人得罪不起” 再次上传视频。 对此,王女士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、隐私权、名誉权,将刘某诉至法院。刘某认为王女士同意拍摄视频,也就是默认可以发布上网了。 江苏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侍艺:王某虽然不反对拍摄视频,但并未明确同意刘某将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公开发布。刘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肖像权的侵害,我们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五条等,判决刘某在社交平台上致歉10日,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损失。 来源:央视财经 编辑:张静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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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618”取消预售制,平台和商家注重“简单、直接”—— 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