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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.6万元买车位变成一堵墙?!法院这样判

新资讯 2021-12-19 13:36 半岛晨报 32 0

楼盘还在修的时候


买下一套住房和一个车位


交房时发现车位并不存在


所在位置竟是一堵墙


四川内江的罗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尴尬


罗先生提出解除车位买卖合同,退还合同上约定的车位价款18.6万元。但开发商表示,罗先生因购买车位享受了17万元的购房优惠,如坚持解除车位买卖合同,还应补足17万元购房优惠,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也应一并解除。


协商无果,罗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。


庭审现场(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)


起诉开发商


所购车位变成一堵墙


要求退款付息承担违约金


2018426日,罗先生的父亲作为买方,与内江邦泰雅居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邦泰雅居公司)就邦泰紫金学府1套住房、负一层1083号车位,分别签订《定购协议书》。


其中,住房《订购协议书》约定,房屋原总价79万余元,优惠后总价71万余元;如同期认购并按时签约负一层1083号车位,房屋再优惠17万元,总价为54万余元,无论因何原因导致买方未购买车位,邦泰雅居公司有权拒绝买方享有该项购房优惠,双方仍按优惠前总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。车位《定购协议书》则约定,车位价格为18.6万元。


两天后的428日,在罗先生父亲申请下,邦泰雅居公司将罗先生父亲认购的房屋和车位更名在罗先生名下,双方分别签订房屋和车位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(预售)》及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》。


其中,房屋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(预售)》约定,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7300余元,总价款54万余元。车位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(预售)》约定,负一楼1083号车位总价款18.6万元。


合同还约定,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、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等,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,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。对于解除合同,其中也约定了如何退款及计付利息、支付违约金等。


20209月,邦泰紫金学府小区开始交房。96日,罗先生却发现,负一层1803车位并不存在,所在位置竟修建的是一堵墙。在联系楼盘销售人员后,其得到的答复是开发商愿意更换车位至负二层,但更换的车位不但更小,还需绕行。


罗先生显然不答应,在协商仍无果后,2020922日,罗先生按合同约定,向开发商送去解除车位买卖合同的《通知书》。之后,又向法院提起诉讼,希望解除车位买卖合同,并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退还所购车位价款18.6万元,同时计付利息、支付违约金。



邦泰紫金学府


开发商反诉


房屋买卖合同需一并解除


如单独解除车位合同需补17万购房优惠


对于罗先生诉求,邦泰雅居公司称,根据《定购协议书》约定,买方同期认购房屋并签约负一层1083号车位,房屋价格再优惠17万元后为54万余元。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罗先生未购买车位,邦泰雅居公司有权拒绝罗先生享有该项购房优惠。


为此,邦泰雅居公司表示,罗先生购房时已经享受了17万元的优惠,而条件是连同车位一起购买,如今如单独解除车位买卖合同,则罗先生需先将享受的购房优惠补足,后才能退还其车位的差额款。否则,公司则要求房屋与车位买卖合同一并解除。


庭审中,邦泰雅居公司还提起反诉,请求解除双方关于房屋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(预售)》及《补充协议》。


但罗先生辩称,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(预售)》已导致《定购协议书》失效,不存在房价优惠。此外,案涉车位和房屋定购协议的签订、定金的交付以及剩余车位款和购房款均是分开完成的,且定购协议书并未约定买方解除车位购买合同,购买住房的优惠就取消。双方解除合同的依据应当为《商品房买卖合同(预售)》及其补充协议,而非定购协议书。


罗先生认为,邦泰雅居公司违反车位约定,应当解除车位合同。而他不存在违反房屋合同约定情形,不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。


法院这样判


开发商退还12万元车位款


车位合同解除是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


去年12月,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罗先生和邦泰雅居公司虽然分别签订了房屋、车位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,但应一并处理,否则违反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、公平原则。双方对房屋及车位分开处理,法院不予支持,为此,法院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及邦泰雅居公司的反诉请求。不服判决的罗先生提起上诉后,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撤销原判决,发回重审。


重审后,东兴区人民法院认为,邦泰雅居公司未按约交付车位属违约行为,其未按合同约定将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、设计变更书面通知罗先生,罗先生有权解除合同。因此,双方关于车位的买卖合同已于罗先生的解除车位合同《通知书》到达之日解除。


对于罗先生要求邦泰雅居公司退还18.6万元购买车位的钱,法院认为,案涉车位价值与罗先生购买的房屋价值息息相关,邦泰雅居公司也确因罗先生购买车位,对房屋价款进行了较大优惠。虽然这是邦泰雅居公司的一种销售策略,但若简单按定购协议书上的价格对车位款进行退还,对公司也不公平。


为此,在双方不愿意鉴定车位实际价值后,法院参考同地段、同时间段车位价款,结合案涉车位位置和面积,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,酌情认定案涉车位价值12万元,并将罗先生要求退还车位价款18.6万元的诉讼请求调整为退还车位价款12万元。


此外,法院还认为,车位合同的解除是因为邦泰雅居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的,而案涉房屋并未出现合同及协议中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合同情形。


2021111日,东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已于2020922日解除;邦泰雅居公司退还罗先生所购车位款12万元,并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;邦泰雅居公司向罗先生支付违约金1200元。此外,法院还驳回邦泰雅居公司的反诉请求。


来源:成都商报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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