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報新聞記者 田陽 成都報道 1月8日晚,成都新都區一小區發生火災,現場火光沖天。有目擊者稱是一樓住戶將自己的房子點燃,火勢蔓延至樓上,整棟樓多個業主被波及。海報新聞記者了解到,火情并未造成人員傷亡。 1月10日,國家消防救援局發布了該起火災的處置情況:此次火災為一樓居民房客廳起火,現場過火面積16平方米。消防員到場后對樓內被困人員進行了疏散,未造成人員傷亡。據事后從轄區派出所了解到,此次火災發生是由于家庭矛盾。1月8日晚,47歲的男子向子女索要3000元生活費,其子女只愿支付2000元,隨即男子做出人為縱火的極端方式。目前縱火男子已被刑拘,后續審判警方正在處理中。 我國《刑法》規定,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,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。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,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,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、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。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: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、健康的安全;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;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、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。 犯放火罪的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重傷、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死刑。損害極端嚴重的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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